合格标准

【2017年度审计(初级、中级、高级)】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9[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就2017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国家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凡经过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切合实际地稳妥确定本地当年度的考试合格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颁发其考试成绩有效证明。

   三、凡达到国家考试合格标准的考生,可在中国审计数字在线网审计考试专区(www.incnao.cn/auditexam)查询考试成绩。请各地考试机构通过审计署考试中心考试管理软件接收考试成绩并及时公布,联系审计署考试中心领取本地考区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并发放给考生。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也应及时公布本地当年度考试合格标准,各地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委会办事机构须根据有关规定,按时组织好考试合格人员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抄送全国审计考办。

   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张玉冰  025-58192166

           凌涛   025-5831827

   全国审计考办联系人及电话:段曲直 010-50993487 

 

 

 

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